【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3年间,南宁市供销系统开展“新网工程”项目建设,隆安县供销合作联社原主任、党组副书记陈建雄组织班子成员讨论决定通过编造虚假材料申报套取“新网工程”以奖代补的专项资金,并指定该社原副主任、镇安公司法人代表周宏明参与申报工作,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私营企业套取“新网工程”专项资金80万元,隆安县供销合作社受贿23.7241万元,陈建雄个人受贿款物共计4.39万元,周宏明个人受贿7000元。2015年4月,隆安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陈建雄、周宏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点评】县区一级供销社承担着组织申报“新网工程”项目主体的初审工作,本应该对项目的申报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陈建雄却利用工程申报工作中的漏洞,编造虚假材料,套取国家扶持专项资金。其以为找到“致富路”,不料走上“自毁路”。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用纪律这把戒尺衡量自己的言行,在工作上把握原则,在行动上把握分寸,在生活上把住小节。
【法规链接】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隆安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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