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为我丈夫的案子费心费力,我们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我们必须送面锦旗,心里才踏实。谢谢隆安县法院,谢谢黄法官!”近日,天等县农女士把一面写着“公正执法、一身正气,捍卫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隆安县法院。
农女士的丈夫方某驾驶营运大客车从那桐镇开往大新县城,当行至省道316线22km+766m路段时,某公路管理局建设办的刘某在该路段施工作业,但施工时未按规定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致使方某与刘某驾驶的铲车相撞,造成方某等人受伤致残的事故,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36万多元。
2013年11月,方某将刘某及该施工路段所属的养护单位某公路管理局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费用等在内的各项损失100万余元。隆安县法院经审理,及时公正地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公路管理局赔偿方某68万余元,刘某连带赔偿。某公路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至南宁市中院,南宁市中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调解。经隆安县法院法官的努力,方某最终全部拿到了案件赔偿款60多万元。 (覃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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