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15)日,在人民公园内,市城管执法人员对一位中年女士将其所饲养的宠物“妞妞”带入城区公共区域的不文明行为开出了罚款单。据市城管执法人员介绍,该女士将犬只带入城市公共区域,违反了《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城市道路、河堤、公共绿地和商业场所、广场、公园等区域严令禁止遛犬”的规定,应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民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在城市道路、河堤、公共绿地和商业场所、广场、公园等区域禁止遛犬。市民遛犬限定在居民小区、开放式居民居住区内,并应在居住地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遛犬。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城管部门暂扣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市民携带宠物出户,未带排泄物清理工具,未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本报记者 王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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