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监督管理,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第二十三条及《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5-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实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年度确认(以下简称“确认”)。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确认范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已申办代码证的下列单位和组织:
(一)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四)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二、确认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三、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需盖单位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所有正、副本。
(三)核准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
1、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批文(或“三定”方案)的复印件(须有批准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年检后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年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团体:年检后的《社团法人登记证》、《社团非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年检后的《律师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0、民办非企业:年检后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1、基金会:年检后的《基金会登记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2、其他机构:依法核准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和经办人是同一人的需提供两份复印件),其中:一般公民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人士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五)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级单位未设立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除外)。
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清晰,复印件均用A4规格纸复印1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各组织机构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原发证代码管理机关办理确认。市级登记的代码证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确认。(二)确认受理后,经审核通过者,当场取件。年检后的代码证上加贴2013年“四川代码年度信息确认”标识,标识为白色椭圆形激光全息防伪标签,内有“四川代码年度信息确认2013”字样。未加贴确认标识或超期的代码证均为无效证件,请有关单位注意识别。
五、联系方式:
办理市级代码登记信息确认地址:绵阳市新益大厦11楼质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0816-2316836
监督投诉电话:0816-2350243
四川省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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