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住址地为:德国郝左根奥拉克市维尔茨堡路13号。
被告:绵阳市某大型商超,袁××、彭××、杨××等个体经营商家。
近日原告先后向绵阳市中级法院起诉绵阳市某大型商超、袁××、彭××、杨××等个体经营商家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原告诉称,其拥有的“PUMA”、“美洲豹图形”、“PUMA及美洲豹图形”“跑道图形”等商标是国际著名运动服饰商标,早在1992年即在我国工商总局注册备案。原告通过购买行为公证证实上列被告在销售的运动鞋、运动衣、童鞋上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形等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上列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分别承担赔偿10万、5万元等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法官陈奎认为被告所销售的包含原告注册商标标示的商品属实,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应停止销售等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求成立,应予支持。经过法院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终达成赔偿意见并进行了履行。
法官手记
针对本案例,法官提示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部分,加强保护是主方向。企业、事业、个人都应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注意生产商务活动中产品有无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审查,做到守法不侵权。在商业活动中注意保管好交易凭证,在遇到知识产权争议时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法官还补充说,一定要应诉,接受事实审查和法官的调解引导,最大限度降低诉讼风险。
学法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简介:
陈奎,男,1977年10月生,现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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