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起诉绵阳市8家歌城音乐著作权侵权案共8件,原告音像协会共获赔20余万元。
据介绍,2012年10月,音像协会分别起诉绵阳8家歌城,要求这8家歌城立即从曲库中删除《半个月亮爬上来》、《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朋友难当》、《天下无贼》、《翅膀》等37首涉案MV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
经查,原告拥有《半个月亮爬上来》等3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8家被告歌城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歌城曲库中为营利而使用原告作品。
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涉案的8家歌城立即停止侵权,并按照每首歌曲800元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多万元。
(王成龙 陈奎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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