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子国以承建寺庙为由,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125万元,犯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子国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8岁的王子国是游仙区新桥镇人,2008年6月,王子国与僧人、居士等,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绵阳某寺佛教管理委员会,王子国任副主任并负责筹集资金用于该寺庙的建设。2008年9月26日,王子国与该寺管委会签订《投资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寺重建项目的资金组织、使用、土地租赁和寺庙建设等,由王子国负责组织资金3200万元。寺庙的佛事和功德收入归管委会,其他经营权和收益权均归王子国,由王子国经营50年。承包期间,王子国有权对外转让其经营权。同年10月1日,王子国与该寺所在的磨家镇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将该组位于龙潭坡的约25亩土地承包给王子国用于经营性开发,期限50年,并约定了承包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008年至2009年,王子国以绵阳某寺佛教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将该寺的“水泥道路、山门”等工程对外发包,因缺乏经济基础和资金来源,欠下了巨额工程款,导致上述工程未能顺利竣工。由于资金链断裂,2009年7月开始,王子国在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了工程无法按时开工建设的情况,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将该寺的部分工程对外重复发包,先后骗取被害人金某某、谭某等7人工程保证金共计125万元,用于支付前期工程款和日常开销。
2010年3月,王子国以寻找投资为由,逃离绵阳。2012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将其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重复发包的形式与他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收取他人保证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寺庙的重建是王子国投资承包经营,承包的项目,其资金来源由被告人王子国个人筹集,修建期间和建成后由王子国经营50年,主要利益归王子国所有,且王子国虽然是以管委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但是收取的保证金等均由王子国个人控制并支配,其大部分赃款去向不明,故该行为应该认定为王子国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并继续追缴王子国的违法所得。
王子国不服这一判决,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子国的上诉,维持原判。
(彭宗诚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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