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告人王某利用网购中的“货到付款”方式,伙同薛某、朱某某抢劫快递员送的网购品。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一案件,王某、薛某、朱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薛某、朱某某被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原是一家饭馆的老板,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与店内小伙计薛某、朱某某商定“生财”妙计。由王某网购苹果笔记本电脑和苹果手机等商品,约定货到付款,再由薛某、朱某某在快递员来交货时实施抢劫。
2012年10月8日下午,薛某、朱某某在绵阳城区沿江西街和桃园路口交汇处的一卤肉店外,按预定方案,用辣椒水喷射“宅急送”快递员张某(男,本案被害人)后,抢走价值人民币76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和价值人民币7980元的苹果手机两部。12日,王某又安排薛某、朱某某及肖某(另作处理)用同样方式抢劫其又在网上订购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下午2时许,朱某某、肖某在涪城区御营小学外准备按计划对快递员张某某(男,本案被害人)实施抢劫时,因张某某有所警觉,拒绝朱某某及肖某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验货,被告人朱某某及肖某遂离开现场,在离开现场十余米远后被公安干警抓获。15日,王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3月13日,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向被害人赔付3500元。本案审理期间,王某、薛某、朱某某的家属分别代其退清赃款。法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付雅婷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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