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充装、瓶装销售站(点)的选址必须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按规定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区域和范围等依法经营。
二、凡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建部门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质监部门发放的《钢瓶充装许可证》(自有产权钢瓶必须办理钢瓶使用登记证),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违法发放两证的,必须主动依法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禁向无两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的气源,严禁充装和存放过期和未经安检的钢瓶,严禁充装无检验合格标识和超期未检验的钢瓶。各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钢瓶使用台账,公布送气服务电话。
四、住建、质监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私自充装和存放过期钢瓶的,全部予以没收;对使用和存放未经安检的钢瓶将送具备资质的检验站强制检测,并依法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阻碍或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正确使用钢瓶,不得对钢瓶进行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改变检验标记以及擅自倾倒钢瓶内的残液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六、按国家标准规定,凡在用的0.5公斤、2.0公斤、5.0公斤、10公斤和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凡在用的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应送有具备资质的检验站进行报废处理。
七、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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