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创园区新庄农家乐王军容:
经查,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于2008年7月在科创区八角村九组修建房屋,砖混和彩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用于经营“绵阳科创园区新庄农家乐”,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市城乡规划局于2011年4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绵规罚〔2011〕024号),责令你于2011年4月20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2011年6月8日绵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绵府复决字〔2011〕008号),维持了绵规罚〔201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2月11日发出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绵城管催[2014]第080001号),督促你自觉履行拆除义务。你收到公告后,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绵府复决字[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局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你随后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你的起诉。经查,你至今仍未履行绵规罚〔201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于2014年12月18日12:00之前无条件自行拆除“新庄农家乐”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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