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新华内燃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
绵阳新华内燃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经201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由新华公司回购自然人股东愿转让的新华公司40%股份,同时由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投集团”)收购自然人股东愿转让的新华公司60%股份。
现经相关部门批准,决定实施前述股份回购/收购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回购/收购实施时间:2015年 3月25日至2015年3月30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周六、周日照常进行)。
回购/收购的办理地点:绵阳市剑门路西段190号(新华标致4S店旁,综合楼5楼)。
2、交由新华公司回购的自然人所持股份和交由绵投集团收购的自然人所持股份,以及股权回购/收购的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办理地点现场公告。回购/收购的价格均为人民币30.70元/股(含税),转账支付时间: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1日。
3、自然人股东办理回购/收购事宜时应提供的材料:(1)股权证持有卡;(2)将股权证持有卡托管给绵阳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凭证及托管期间变更登记情况;(3)股东的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如股东系外籍人士应提供国籍证明和护照,如股东系未成年人应提供股东及法定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股东与法定代理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
(4)股东银行账户信息:姓名、开户行(准确至开户网点,如:中国XX银行XX支行或分理处)、账号;(5)如因特殊原因股东委托他人代办股权回购/收购事宜的,需提供委托人、受托人的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请向工作组索取);(6)如自然人所持新华公司股份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应提供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7)如自然人所持新华公司股份系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应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经公证的遗产分割合同/协议或有关遗产分割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下同);(8)如自然人所持新华公司股份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取得,应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拍卖、变卖、抵偿的法律文件;(9)如系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公司股权的,应提供离婚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同/协议或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生效法律文书;(10)如系通过赠与方式取得新华公司股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协议;(11)自然人股东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几类特殊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所持新华公司股份回购/收购的办理:(1)如自然人所持新华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抵押)、被查封(冻结)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的,或存在权属争议的,其回购/收购事宜,待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后另行安排时间办理;(2)如自然人股东股权证持有卡或股权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应通过法律途径宣告原股权证持有卡、股权托管凭证无效后,另行安排时间办理其回购/收购事宜。
自然人股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应提供原件一份,以及A4纸张的复印件一式四份。上述资料如系在中国境外形成的,应经形成地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系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应按我国现行规定在形成地办理相应的公证和证明手续。
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与工作组联系:
联系电话:0816-2771096。
重要提示:除本公告第4条所述情形外,凡自然人股东未在本公告第1条所述时间内办理完股份回购/收购事宜的,视为该自然人股东不接受新华公司和绵投集团回购/收购所持新华公司股份。根据新华公司201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此次实施自然人股权回购/收购工作后,今后不再组织实施自然人股东股权回购/收购工作,请新华公司各自然人股东相互转告,按时办理股权回购/收购事宜,逾期办理者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绵阳新华内燃机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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