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全、刘静二位同志:
截至公告之日,你们已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国家人事管理法规及医院劳动纪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予以解除医院与你们签订的聘用合同。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聘用合同自动解除。
特此公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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