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小丽张倏越记者邓勇)多地流窜专偷电动自行车,三男子半年多时间疯狂作案9起,且都还因盗窃被判过刑。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连环盗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梁某、何某某、罗某某三人锒铛入狱。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何某某窜至绵阳市涪城区三里村,趁夜深无人之机,盗得停放于玉泉西街的一辆倍特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三人将所盗电动自行车以900元销赃,将赃款平分,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瓶车价值1971元。从此,三人一发不可收拾。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4月这半年多时间内,三人采用或单独行动或密切配合的方式,先后在游仙区、高新区、涪城区盗取电动自行车,作案达到9起,全部销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其中,梁某作案8次,何某某作案3次,罗某某作案2次。
然而,经进一步调查,这三人原来都还是惯犯。年龄最小的梁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何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被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而罗某某同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平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梁某、罗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最终判决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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