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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到期不走提起反诉索赔39万

来源:绵阳晚报 2019-03-15 08:00   https://www.yybnet.net/

向村委会承包水库,2013年就已经到期,可直到2018年依旧拒绝移交水库、附属塘堰及搬离管理房。无奈之下,当地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水库承包人林某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赔偿承包期满后水库承包损失费9万元。可作为被告的林某某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村委会支付自己管理费、修建水库和房屋垫支款等各类费用合计39万余元。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本、反诉合并审理。

承包水库合同到期不走村委会将其告上法庭

1997年8月,涪城区石洞乡某村村委会将村上一水库的承包经营权发包给林某某夫妻二人,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费每年1000元。2007年8月,林某某承包水库的期限届满,但由于在承包期间水库整治等原因,村委会和林某某口头约定,将承包期限延长至2013年8月31日止。

2014年3月,村委会拟将该水库的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并对外刊登了水库发包公告。经过竞价,村民向某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取得了水库承包经营权,并于2014年12月与村委会签订了水库承包经营合同。不过,在向某取得水库承包权后,林某某继续占用水库进行养殖活动,拒不交出水库及附属塘堰、搬离管理房。2018年2月,林某某就移交水库期限与村委会达成一致,表示在2018年3月17日前移交,但承诺的期限届满,林某某仍未执行。无奈之下,村委会将林某某夫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赔偿承包期满后水库承包损失费9万元。

庭审中林某某夫妇辩称,自己和村委会系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至今未解除,故自己无侵权行为。同时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在承包水库期间,自己承担了水库管理工作,且出资对水库管理房进行了重建。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水库安全,出资修建了道路、水沟、堡坎、防洪堡等。按照当初和村委会的协议,自己垫支的这部分费用在承包金中抵扣,如果后期自己未继续承包,村委会则利用下任承包方交的承包金予以支付。但此后自己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支付相关垫支款,村委会至今未支付。为此,林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支付自己管理费、修建水库垫支款、修建房屋垫支款、利息和补偿费等合计393419元。

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争议焦点主要是这两点

法院认为,被告林某某夫妇承包原告村委会的水库从事渔业养殖,双方形成的承包合同关系,其实质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被告是否应移交水库及附属塘堰,并搬离管理房

林某某夫妇于2007年8月承包期限届满后,因其在承包期限内对水库埂下塘堰塌方给予了垫资维修,并对水库进行了管水、拦水等工作,村委会给予其“顺延合同承包期”作为补偿,承包期限顺延至2013年8月31日届满。双方只约定了“顺延合同承包期”,未约定顺延承包期的期限内是否交纳承包费。法院认为,顺延承包期间,是对原承包合同的延续,林某某夫妇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按照每年1000元的标准,交纳承包费。在2013年8月31日承包期再次届满后,林某某夫妇继续占用水库,村委会并未及时提出异议。2014年3月,村委会刊登了水库对

外发包的公告,并在林某某等多人参加的情况下,找到了新的承包人向某,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至此,村委会和林某某之间就水库的承包合同正式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林某某夫妇应当将水库及附属塘堰、水库管理房及时移交给村委会。林某某此后继续占有使用的行为,属违法占用,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可林某某夫妇违背承诺,拒绝移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村委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占行为,清理腾空水库及附属塘堰,并搬离管理房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村委会的承包损失费

法院认为,林某某夫妇在承包期届满后违法占用水库及附属塘堰,并拒绝搬离管理房,造成新的承包人不能正常使用水库进行经营活动,造成村委会不能向新承包人收取承包费,承包费损失70000元。林某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赔偿村委会的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林某某夫妇在承包水库期间,确有垫资修建管理房、整治附属塘堰塌方、履行了管水、放水等工作,酌情考虑适当赔偿村委会承

包损失费30000元。

庭审中,针对林某某提起反诉的问题,法院也进行了分论和认定。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林某某夫妇立即停止占用涉案水库及附属塘堰、管理房的行为,限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移交,并赔偿村委会承包损失费30000元。另一方面,村委会向林某某夫妇支付下欠的修建水库垫支款、修建管理房垫支款、其他垫支款合计13624.4元,并承担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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