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区新长城电器开关厂:
你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09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决定。我局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罚告字〔2018〕22号)时,发现你厂已不在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五号进行生产活动。我局向你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所在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村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罚告字〔2018〕22号),但已退件寄回。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方式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罚告字〔2018〕22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罚告字〔2018〕22号)予以公告送达。你厂可在本公告期满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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