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面对民警的正常执法,他居然殴打民警。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作出一审判决:犯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另一被告人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王茜何香锐记者邓勇
三十岁出头的孙某某和勾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12日晚,两人晚饭饮酒后,回到涪城区花园四队一出租房继续饮酒。次日凌晨零时许,孙某某因琐事与母亲发生争吵后,下楼驾车离开,因酒后驾驶操作不当,车辆撞上一居民区房屋墙体,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及居民区大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群众报警后,涪城区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在此过程中,孙某某抢夺一名辅警手中警棍击打民警,勾某某则对另一名民警拳打脚踢。随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两人控制住。经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民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一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从孙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0.9mg/100mL,经交通直属一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前述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两被告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和作用不同,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最终,法院根据两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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