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奕李旭)近日,绵阳经开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双方均对该次执行表示满意。
2008年1月21日,林某某与蒲某某、朱某某共同出资收购绵阳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商品混凝土公司),由林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绵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100%持股。2016年6月20日,林某某与朱某某约定转让该公司股份,此后,林某某退出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房地产公司作为商品混凝土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唯一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经法院判决,商品混凝土公司应当提供从2008年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税务报表、公司账户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供房地产公司查阅。
林某某与蒲某某、朱某某因股权转让、经营等纠纷在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进行诉讼,上述财务资料被游仙区法院查封并保管。为保障被执行人的整个查阅的过程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公证处,提出公证的需求,但被告知无法对该过程进行公证。得知这一结果,执行干警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作查阅前的执行和解,对查阅方式、查阅时间、在场人员进行明确,要求各自指定现场负责人。
从维护法院正常办公秩序和保护商业秘密考虑,执行法官决定就地组织双方查阅,请求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协助执行,提前准备一间配有摄像监控的办公室作为查阅地点,双方各自的现场负责人对财务资料的开箱和封箱进行确认,并对整个查阅过程进行相互监督。该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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