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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电鱼 两男子获刑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8-06-06 01:10   https://www.yybnet.net/

省高院发布11起四川省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昨(5)日举行的“6·5”环境日司法护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发布了11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等领域,涵摄水、大气、土地、森林、矿产、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本报选择其中三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其中包含了泸州市江阳区两男子因在禁渔期非法捕鱼获刑这起案例。

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世樑介绍,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促进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依法治理,强化对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案例一 非法捕鱼造成濒危保护动物死亡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四川省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2017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才、唐某翔在长江水域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江段使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鱼,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电鱼工具、死亡的疑似胭脂鱼(重0.055千克)一条及非法捕捞的其他长江河鱼6.94千克(已放生)。经鉴定,死亡的胭脂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才此次作案在缓刑考验期内(本报曾作报道)。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才、唐某翔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并造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才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唐某翔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典型意义】

国家划定泸州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现了对濒危野生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特殊保护。本案中,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体现了法院依法从严惩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保护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资源的态度,对引导公民树立保护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意识,有效遏制非法捕捞,保护长江游流域生物链的完整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男子滥伐林木801株获刑两年

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志与杨某军(已死亡)合伙购买了同村村民何某某、苏某某位于平武县水观乡观凤村两块自留山内的林木。同月28日,杨某志以房屋改建为由,申请并办理了三张采伐树种为桤木、华山松,采伐蓄积共计30立方米的采伐证。同年10月,杨某志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在何某某、苏某某等人自留山内修建泥土公路占用林地共计13.6亩,并对其购买的自留山林木实施了采伐。经鉴定,杨某志超树种采伐栎类杂原木801株,立木蓄积为112.82立方米。

平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志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杨某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志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3000元。一审宣判后,杨某志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平武县位于长江重要支流涪江的上游,境内自然资源丰富,植被茂盛,是平武县“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本案中,杨某志超树种、超数量滥伐林木的数量巨大,且占用数量较大的林地修建道路,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刑事处罚,体现了对破坏森林和土地资源犯罪从严打击的司法态度,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具有震慑作用,同时起到对周边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案例三:小作坊排废水总磷超标百倍

2015年至2017年6月,丁某伍租用绵竹市孝德镇年画村21组原人民渠管理站的房屋及土地,开设废旧塑料加工作坊。生产过程中,丁某伍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私建管道直接排放到离作坊不远的化粪池中。因化粪池与马尾河连通,致废水一部分流入马尾河,一部分从化粪池溢出到周边空地并渗透到地下。2017年6月21日,经绵竹市环保局监测显示,该加工作坊外排废水中锌、总磷、氨氮三项因子超标,其中锌超标0.2倍、总磷超标115.6倍、氨氮超标70.2倍。案发后,丁某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绵竹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丁某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丁某伍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一审宣判后,丁某伍认罪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绵竹市法院审理的当地第一起污染环境案,通过该案的审理,对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主动保护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家园,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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