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传涛 王涵 记者 田明霞)虽有还款条件但没约定还款日期,“老赖公司”将工程款一拖再拖。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被告2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万元及利息。
2012年4月,原告汇景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沼气净化池工程施工合同》,汇景公司按约完成沼气净化池的施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为合格工程。在业主单位开始使用后,被告欠原告汇景公司6万元。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却一直不结清欠款。
2013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下部分待该项目审计结束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被告辩称该工程尚在审计中,资金也没有到位,还款条件还不成立。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项目在2012年5月14日即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三台县审计局也于2014年10月完成了相关的审计,但是广西某建筑公司却迟迟不对审计结论进行签字确认。这一来就成了不签字确认就是审计中,就可以“名正言顺”赖着不还欠款。法院认为这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原告汇景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支持其诉讼请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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