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晓琪)4月13日,记者获悉,阆中市森林公安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一起禁猎期非法捕猎案,何某、王某等4人涉嫌捕猎“三有”野生动物被阆中森林公安没收捕猎工具并处罚金1200元。
经查,何某、王某等4人均为四川宣汉县人,在阆中务工期间,通过网购的竹鸡诱捕器、捕网在农村山林进行非法捕猎。4月11日,何某等4人携带作案工作前往阆中市沙溪街道嘉陵村郑家坝,再次非法捕猎野生竹鸡时被当地群众发现并举报。阆中市森林公安立即行动,将正在非法捕猎的何某等4人逮个正着,现场缴获诱捕器、捕网两套,非法猎获物野生竹鸡6只(其中5只已死亡),仅1只存活。执法人员当即对已死亡的竹鸡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掩埋,放生了存活的野生竹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7月31日为全省禁猎期,旨在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经查实,我们将给予严厉打击,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通过重奖、严打,确保自然生态平衡。”阆中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陈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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