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蓉萍)阆中李某梅与丈夫李某石共同欠下的货款78万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赖账不还,夫妻俩竟离婚,约定债务均由李某石承担,并且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转移到女儿名下。3月28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
李某石与妻子李某梅经营了一家生活用品店,在经营期间长期从王某处批发生活用品,用于销售。近些年,由于生意不好,李某石一直没有给王某结付货款。王某多次催款后,李某石和李某梅于2013年6月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明确写着至2013年6月已累计欠王某货款78万元。
由于经营持续出现问题,2013年11月,李某石在工商部门注销了其开设的生活用品店。没有收到货款的王某,一直联系不上李某石,便要求李某梅偿还欠款,却被告知其与李某石已经离婚,且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李某石承担。此时的李某石,已杳无音讯。王某只好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石与李某梅共同偿还王某的欠款。
拿到法院的判决后,王某再一次要求李某梅偿还欠款,这时,他发现李某梅与李某石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原来,李某梅与李某石离婚时,不仅约定了债务均由李某石承担,并且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女儿,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认为,李某石与李某梅在明知欠下高额货款应予以偿还的情况下,仍将房屋赠给女儿,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石与李某梅将房屋转移到其女儿名下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梅与李某石将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属于赠与合同,但两人在明知该款未偿还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遂判令二被告将房屋赠与其女的行为无效。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认为, 本案是一起因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被告李某石与李某梅的赠与行为的效力, 这关系到债权人王某债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就是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为之。本案中,李某石与李某梅明知尚欠债权人王某债务未履行,仍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其女儿的行为,直接导致两人无财产偿还债权人王某的债务,严重损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王某的利益,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判令赠与合同无效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优先保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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