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邓斌 任梦)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涂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禁止被告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工作。记者了解到,这是近5年来该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据悉,涂某长期在阆中市从事卤肉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2015年8月29日,冯某等6人在食用涂某制作、销售的卤肉制品后,陆续出现腹痛、恶心、口唇发绀等不适症状,经阆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涂某当天销售剩余的卤肉制品及冯某等人的呕吐物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卤肉制品中的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关于酱卤肉制品类亚硝酸钠残留量≦30mg/kg的标准。涂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明知在食品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在制作卤肉制品的过程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并对外公开 销售,造成6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涂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涂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明显悔过态度,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记者获悉,这是近5年来阆中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据悉,禁止令制度作为对缓刑制度的一种完善,由司法部门执行。被下禁止令的被告如果人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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