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践行‘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保障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近日,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伟介绍,去年,南充市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5962件,同比上升52%;取缔无证经营户21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19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稽查办案工作居全省食药监系统前列。
据了解,这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食品方面4个、药械方面6个。既有涉刑案件,也有数额不大却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其中,既有接受群众举报查获的案件4起,也有市食药监局主动巡查、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6起。它们特点鲜明、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公布案例旨在进一步警示全市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经营,确保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陈伟表示,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欢迎市民通过“12331”投诉举报,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下一步,市食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同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提高办案水平,加强建设与其他职能部门、企业的联合机制,守护好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顺庆区杜某、杨某、田某销售有害有毒食品案
2017年6月15日,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锦和苑火锅店使用“老油”。执法人员通过暗访和调查核实发现,该火锅店每晚在10点左右,有固定的人员来回收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的餐厨废弃物只有剩菜。当回收餐厨废弃物的人员离开后,该火锅店的厨师就将火锅店的大门紧闭,在厨房内继续工作2个小时左右后才离开火锅店。
经调查,火锅店老板杜某、厨师长杨某为了提升火锅的口感以及节约材料成本,让厨师田某将客人就餐后的剩余油脂回收,重新熬煮加工,随后将加工后的油脂用于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的规定,废弃食用油脂属于非食用物质。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17年6月19日,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办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涉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7年10月1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杨某、田某三人以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罚金5000元。2017年10月24日,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吊销“锦和苑火锅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杜某、杨某、田某作出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案例二
阆中市李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7年6月,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阆中市迎恩街李某店内货架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可乐调味面制品14杯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彩笔糖34支。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食品予以现场扣押。经查,李某在2017年5月2日以0.4元/杯的价格购进2016年11月4日生产、保质期180天的可乐调味面制品25杯,购回后以0.5元/杯的价格在其店内对外销售。2017年6月15日,当事人以0.34元/支的价格购进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彩笔糖50支,购回后以0.5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为止,当事人采取零售方式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可乐杯调味面制品9杯、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彩笔糖16支,获利3.46元。李某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李某作出了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乐杯调味面制品14杯、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彩笔糖34支;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充市科创大药房高坪区第68加盟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7年3月22日,高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南充市科创大药房高坪第68加盟店右手边抽屉中发现:手写发货单3张。发货单写有22种药品价格、数量等字样,但票据未载明购货单位、发货人、收货人,也未加盖公章。据查,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批药品的来源合法,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属于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供述上述三张手写发货单是2016年分三次从个人手中购进的药品,而三批次药品均以上浮25%-30%的价格在2017年3月22日前全部卖给了患者。购进的22个品种总计销售金额为8855元。
因此,高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南充市科创大药房高坪区第68加盟店当事人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店当事人构成了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高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南充市科创大药房高坪第68加盟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855元,处罚款28420元,罚没款共计372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西充县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充7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17年6月9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充7店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西充县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充7店从2017年1月26日开始至今共销售了11盒“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销售金额217.8元。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西充县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充7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该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3盒;没收违法所得217.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仪陇县黎某无证从事会议营销保健食品案
2017年5月,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在仪陇县新政镇上鼎假日酒店会议厅有人在会议营销保健食品,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在该会议厅检查发现负责人黎某正在宣讲鹿心雪茶、虫草参、灵芝洋参胶囊三种保健食品的功能,现场有投影和笔记本电脑及U盘。黎某现场向两位老年人各销售了一套产品(德辉牌灵芝洋参胶囊、补神鹿血精羌王古酒等),产品货值2900元/套,现货销售金额共计5800元。
由于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黎某在仪陇县新政派出所备案,备案内容为公司开业庆典。执法人员在对黎某的门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黎某,门店摆放补神鹿血精保健食品30盒,羌王古酒、青杠菌等食品,现场悬挂《营业执照》并提供了食品相关资质。但黎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处罚款15000元;罚没款共计20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营山县中山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7年1月12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营山县中山诊所化验室发现检测肾功能项目使用的“尿素测定试剂盒(尿素酶-谷氨酸脱氢酶法)”(医疗器械注册号为京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01148号,生产日期为2015.12,有效期至2016.11.3)11盒已超过有效期;营山县中山诊所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诊所开具的“生化检验申请单”,显示当事人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仍在使用该批“尿素测定试剂盒(尿素酶-谷氨酸脱氢酶法)”医疗器械用于肾功能项目检测。
2017年5月31日,营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营山县中山诊所作出没收过期的试剂“尿素测定试剂盒(尿素酶-谷氨酸脱氢酶法)”11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蓬安县同心大药房采用邮寄、互联网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玻酸钠滴眼液等处方药案
2017年2月,蓬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蓬安县同心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采用邮寄、互联网的方式向公众销售玻酸钠滴眼液等处方药。根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随后,蓬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店进行立案,经查明,截至案发之日,蓬安县同心大药房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货值金额共计2020元。蓬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蓬安县同心大药房作出了警告,处销售处方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0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顺庆区郑某生产经营“苗仁五毒酒”假药案
2017年4月7日,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投诉后,在顺庆区白土坝佳兆业广场的东南亚美食展销会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郑某在销售“苗仁五毒酒”,并宣称该产品有多种疾病治疗功效。经调查,当事人将白酒、樟脑、药酒香精、冰片、焦糖等物质按一定比例配制成“苗仁五毒酒”成品,然后用容量为250克的小塑料瓶、500克的大塑料瓶进行分装,并以10元/小瓶、15元/大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郑某生产经营的“苗仁五毒酒”系假药,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2017年5月8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对本案依法立案调查。2017年9月3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郑某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九
阆中市蒲某经营未经检疫、 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17年1月,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百日会战”执法检查时,在蒲某经营的牛肉加工场所冻库中,发现准备用于加工干牛肉的无中文标签冷冻牛肉。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进口预包装牛肉予以扣押。经查,该批牛肉未经检验检疫。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蒲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无中文标识牛肉予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义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致使本案无法追溯。当事人蒲某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大,但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蒲某作出了没收进口预包装牛肉40件(共计1000千克);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南部县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315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6年11月,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在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315店购买到的“复方α酮酸片”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南部县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315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复方α酮酸片17盒,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也不能提供其销售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17盒复方α酮酸片予以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复方α酮酸片均标示为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复方α酮酸片当事人是从两个自然人手里以145元每盒的价格回收了15盒,以130元每盒的价格回收了28盒,当事人以185元每盒的价格销售了26盒,销售金额总计4810元,卖药者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任何手续资料,当事人内部电脑上的出入库记录也是当事人虚构的。
为了查清复方α酮酸片的真伪,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9日将在当事人处扣押的17盒复方α酮酸片和举报人提供的1盒复方α酮酸片共18盒寄往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协查。2017年1月16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9日出具的“关于协查药品真伪的复函(京朝食药监药函〔2017〕1号)”,复函内容称: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为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经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鉴别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18盒复方α酮酸片与该公司产品无明显差异。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南部县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315店作出了没收违法购进的复方α酮酸片17盒;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29075元;没收违法所得481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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