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钟林 实习生 万美伶
因房屋装修漏水,导致小区电梯受损,房屋业主与小区物管就电梯维修金问题引发纠纷,物管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审理认为,业主的房屋漏水致该单元两部电梯不同程度损坏,业主负有赔偿责任;而物管公司发现电梯进水后,未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业主到场,没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也负有一定责任。
房屋漏水 单元楼电梯受损
2014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高坪区青松路某小区物管值班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小区5幢4单元有水渗到电梯和楼道里,造成该单元楼两部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水一直渗漏,若不及时处理,会影响整个单元楼的住户出行。”值班人员立即来到该单元的顶楼,然后挨家挨户进行排查。经查找发现,该单元楼901房间的业主在装修工人退场后,未关闭水龙头造成漏水,致电梯多处部件损坏。因房屋已经交付业主,物管方无法进入室内处理,所以,物管值班人员只能关闭该单元楼自来水总阀,同时切断两部电梯的电源。
当天上午8时许,物管公司通知了某电梯有限公司的维修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并在半个小时后,通知了901房间业主石某。维修人员对两部电梯进行检修时,石某的妻子李某也赶到了维修现场。维修人员向李某介绍了电梯进水和维修情况。据了解,两部电梯共用去维修费9400元,此款由物管公司垫付。
2014年8月26日,高坪区元宝山社区组织物管方和石某对电梯维修金赔付问题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物管公司多次找到石某协商赔偿事宜,但石某一直拒绝支付电梯维修费。无奈之下,物管公司一纸诉状将石某告上法庭。
合同约定 双方应自觉遵守
法庭上,石某称:“首先,水是否从我家流出,还需要证实;其次,当天凌晨2点半,物管人员就发现漏水了,为何要早上8点半才通知我。物管人员发现漏水后,未及时进行处理,我将保留起诉物管公司的权利。”
高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3年6月6日,石某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管管理服务协议》,以及《业主临时规约》等。其中,《业主临时规约》中明确:业主出门前应检查水电气开关是否关闭,避免发生意外。如长期外出,应关闭好家中水电气总阀阀门,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贵重财物,并告知物管公司,留下最新的联系方式,以便遇到紧急情况时,物管公司及时通知业主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石某在《业主临时约定》上签字承诺: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管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且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
2013年6月22日,石某入场装修时,与物管方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及装饰装修单位在装饰过程中,不能因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公共用电设施设备损坏、损毁他人物品等,否则,业主及装饰装修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物管对业主的装饰装修项目及施工人员的行为,定期进行核查巡视。
业主赔偿 物管公司也担责
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管公司与石某签订的《前期物管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石某房屋漏水致两部电梯不同程度损害,其行为违反了《业主临时规约》中“业主出门前应检查水电气开关是否关闭,避免发生意外”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不能因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公共用电设施设备损坏、损毁他人物品”等相关规定,石某负有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物管对业主的装饰装修项目及施工人员的行为有定期进行核查巡视的义务。物管人员发现电梯进水后,没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当事业主到场,未尽到通知义务也应担责。为此,法院一审判处:石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7520元;物管承担20%的责任,即1880元。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业主与物管公司应在纠纷中为各自存在的责任埋单。本案中,业主石某在装修房屋时, 因疏忽忘了关水,导致水流到外面损坏了电梯,这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物管公司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了石某房屋漏水,已影响到电梯正常运行,却没有及时通知业主石某和维修人员过来处理。 物管人员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减小损失, 是造成损害后果加大的原因。物管公司对于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应按照合同约定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业主临时规约》等相关协议,作出业主承担主要责任、物管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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