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 王艳艳
在广西经营采石场生意的徐某,因为出现资金短缺,遂让王某找人在南充开了一家投资公司,用于向社会集资。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向130余人次非法吸收资金300多万元。
近日,徐某等3人分别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扩大经营 出现资金缺口
年近六旬的徐某是广东省五华县人,初中文化,长年经商。2010年,徐某在广西开办的采石场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加之他想收购另外两个采石场,资金缺口达上千万元。随后,徐某找到王某,王某答应投资800万元与其合作经营。
2012年,徐某、王某的采石场仍然出现资金紧缺。这时,王某认识了余某(另案处理),余某称能给采石场投资,徐某也同意接受投资。余某打电话给朋友李某,让其到广西看一看采石场。李某来到广西,与徐某、王某和余某见面。徐某告诉他们,自己打算扩大经营规模,资金大概有1500万元的缺口,叫大家一起帮忙向公众借钱来填
为吸收资金,徐某在王某一个朋友的建议下,在广西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2013年初,徐某、王某、李某和余某经过商量,决定到南充开设分公司,以面向社会吸收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用于扩大采石场经营。商谈过程中,徐某许以李某5%的采石场股份。
2013年3月,李某到南充准备公司成立事宜,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办公用品,并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了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成立当天,徐明专门赶到南充参加开业庆典。
之后,南充分公司以李某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为范本,在南充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就向130多人次吸收资金300余万元。其中,52%的资金由该公司财务人员直接转账给徐某,作为公司开支和采石场经营,剩余的48%由余某收取作为监管资金。
积极退赔 终被宣告缓刑
2013年4月初,谭某、胡某、王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资金。4天后,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并拘留。
案发后,王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徐某、王某、李某退赔了部分资金,部分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徐某、王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李某是从犯,且两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王某、李某在案发后退赔了部分资金,部分被害人对徐明表示谅解,对3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李某减轻处罚,并对三人宣告缓刑。
最终,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法院同时责令三人共同按实际集资的金额退赔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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