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二、优惠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根据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旧优惠政策衔接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四、补税规定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税率25%补足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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