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
嘉陵区一名男子与六人共同喝下一斤多白酒后, 诱发疾病不治身亡。10月18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 六名劝酒人被该院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万多。
A 饮酒诱发疾病男子不治身亡
今年1月18日晚6时许,张勇、王建、曹仁等六人相约在嘉陵区李渡镇某饭馆聚餐。席间,曹仁因有事需先回家,便给住在李渡镇的杨义打电话,叫他马上骑摩托车来餐馆送自己回家。当杨义驾驶摩托车来到饭馆后,正在吃饭喝酒的六个人都和他相识, 大家便邀请杨义一起喝酒吃饭。杨义一番推脱,但大家不依,他只好入席,在其他人的提议下,杨义以迟到为由自罚了两杯白酒。之后,杨义与大家继续饮酒,并相互敬酒,至晚上8时许宴席结束。当晚,杨义与王建等人共计饮白酒一斤多,其中,杨义一人饮酒约4两左右。晚饭后,杨义因醉酒已无法驾车,张勇、李明遂于晚 8时许打车将他护送回李渡镇的家中,交给了其妻刘红, 同时对她说“杨义吐了就好”。然而,次日凌晨3时许,刘红见杨义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遂叫人将杨义送至位于李渡镇一医院进行救治。谁料,凌晨4时19分,杨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B 六位劝酒人共赔12万余元
1月22日, 杨义之妻刘红委托 南充
事故发生后,警方和政府部门曾先后五次组织涉案事故相关人员对杨义死亡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今年3月,死者之妻刘红遂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由被告六人赔偿原告损失共3109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义受王建、曹仁等人的邀约,参与了六名被告的饮酒吃饭活动。在杨义大量饮酒的过程中, 张勇等六人未尽提醒和劝告义务,致杨义醉酒;且杨义醉酒后,六名被告亦未尽送医或报120救助的义务,数小时后,杨义因醉酒诱发心力衰竭而死亡。六名被告的行为与杨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杨义系成年人,且在自身存在着严重的管状动脉稠样硬化性心脏病、 心肌梗死的情况下,其应当知道饮酒(醉酒)的危害,却仍然大量饮酒,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加之杨义被送回家后, 原告刘红及家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应系杨义死亡的主要原因。
10月12日,该院一审判决曹仁、王建分别赔偿刘红亲属死亡损失25183.60元; 张勇、赵斌、 李明、 刘全分别赔偿刘红亲属死亡损失18887.70元,六人共计赔偿125918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饮酒诱发疾病死亡劝酒人应该赔偿
律师雷震: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杨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 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建等六人与杨义共饮时没有履行应该负有的注意义务, 对杨义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王建等六人对杨义醉酒诱发疾病而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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