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川)(http: //gsxt.scaic.gov.cn)”网,完成年度报告并公示,逾期未年报公示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若有疑问,请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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