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李婷
公交车行驶时被道路上空掉落的某通信公司电缆线挂住,司机紧急制动致一名乘客受伤,乘客状告两家公司,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对乘客进行了赔偿。后公交公司起诉通信公司,索赔前案中本公司赔偿和诉讼费用的一半。昨(1月3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支持了公交公司的诉请。
电缆线挂上公交车 司机紧急刹车乘客受伤
2016年8月13日上午11时20分,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交公司) 的驾驶员贾某某驾驶一辆7路公交车,沿顺庆区白土坝路由北向南行驶, 当行驶至顺庆区公安分局西河派出所外面时, 道路上空掉落的电缆线挂上公交车, 司机紧急刹车, 导致车内一名乘客吴某某摔伤。
当天,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同年8月31日,该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 并查明事故现场道路上空掉落的电缆线属某通信公司南充分公司所有, 同时认定车内乘坐人员吴某某无责任。
吴某某受伤后, 被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公交公司共为吴某某垫支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5309.41元。吴某某出院后,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公交公司及通信公司,要求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11086.29元,并承担诉讼费。
乘客状告两家公司 公交赔偿后告通信公司
顺庆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105707.87元。公交公司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充中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通信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与合同相对方,不应当在该案中对吴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98207.87元, 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此后,公交公司向吴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加上以前垫付的各项费用, 共计175205.28元。公交公司认为吴某某受伤与通信公司所有的电缆线掉落有一定因果关系,遂于2018年10月9日将通信公司起诉至顺庆法院。
本案庭审时,原告公交公司诉称,本公司与乘客吴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通信公司所有的电缆线掉落,没有及时处理导致驾驶员紧急刹车, 车内乘客受伤,因此被告应当对这次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通信公司向公交公司支付前案中公交公司赔偿和诉讼费用的50%,即87602.64元,同时由通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通信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被告公司并不存在没有及时处理掉落的电缆线的情形。公交驾驶员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观察和驾驶义务,而且处置不当,才是导致乘客吴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与通信公司所有的电缆线掉落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通信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公司难辞其咎 法院判决担责一半
通信公司究竟对乘客受伤有无责任?该不该进行相应赔偿?顺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掉落的电缆线属于被告通信公司所有,其承担着对电缆线进行日常管理、 养护的责任,被告通信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已尽到了日常管理、养护的责任,应认定其疏于管理, 造成电缆线掉落,形成安全隐患。而造成吴某某被摔伤的原因是驾驶员驾驶公交车时与掉落的电缆线相挂而紧急制动,因此吴某某受伤与电缆线掉落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通信公司应当对吴某某受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吴某某受伤后,其可以选择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原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在法院判决后, 向乘客吴某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依照该规定, 法院对原告公交公司主张被告电信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顺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通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公交公司支付87602.64元。案件受理费984元,由被告负担。
通信公司为何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通信公司的电缆线掉落与公交车相挂,致公交车紧急制动乘客受伤,电缆线掉落与乘客受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而通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责,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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