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罗琴)三被告人为节约成本,提升火锅味道,将废弃油脂加工提炼成“老油”后供顾客使用。11月26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三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罚金并附禁止令。
据了解,被告人杜某、龙某在嘉陵区合伙开设火锅店。今年6月中下旬,为节约成本和提升火锅味道,杜某提议在火锅底料里添加老油,龙某也同意。杜某便向王某传授制作老油方法,后由王某对火锅店的客人食用后的油进行回收炼制,并将炼制好的“老油”与配送油以1:3的比例做成火锅底油,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
7月4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炼制好的老油35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龙某、王某在从事火锅餐饮行业中,为了节省原料、降低成本、提升火锅味道,将回收废弃食用油脂再次加工生产后掺入给顾客食用的火锅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杜某、龙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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