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然)日前,男子唐某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厂开展生产活动,在被国土部门查处后,依然未履行拆除决定。1月22日,记者从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审理,最终裁定准予蓬安县国土资源局拆除745.3平方米生产厂房的申请。
日前,唐某与蓬安县徐家镇某村村民代表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该村集体土地745.3平方米。《土地租用合同》签订后,唐某便在租来的集体土地上建起厂房,用于蜡烛生产。
蓬安县国土资源局掌握线索后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唐某承认其修建厂房及没有取得修建审批手续的事实,随即,该局认定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建蜡烛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自行拆除租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唐某仍未自动履行拆除决定。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该局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申请后,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需要土地进行建设,须依法申请,兴办乡镇企业亦要经依法批准使用。唐某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应该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遂裁定准予蓬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蓬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土地的利用是要经过总体规划,城市的发展需要按照规划进行,没有获得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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