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胜伟因涉嫌盗窃被启东市公安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谢胜伟予以行政处罚,因谢胜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启东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谢胜伟,身份证号码:511323200105244174,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利溪镇大湾丘村七组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7年2月25日,你伙同杨文涛窜至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路热火功夫麻辣烫店,采取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现金人民币1945元。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陆洪伟的陈述、你与杨文涛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由我局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盗窃的违法事实。
公安机关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已构成盗窃,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因案发时你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你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拘留不执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应在本告知书公告后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启东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516号
电话:0513-832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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