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凌剑伊实习生周珈因)昨天,记者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在南宁市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除外)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
据介绍,实行备案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主要有: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项目备案的实施主体,按项目属地划分备案权限;跨城区或年综合能耗量达3000吨标煤(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五象新区管委会(具有市级同等备案权限)负责五象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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