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新韬 通讯员黄艳芳 韦肖依)贪图便宜,购买他人偷来的摩托车,岂料已触犯了刑律。1月13日,良庆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面对法院判决,周某后悔莫及。
2014年8月,周某到良庆区大沙田平乐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一名不知名男子购买了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五羊两轮摩托车。后来,这起盗窃案被破获,盗窃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卖给周某的五羊两轮摩托车就是盗窃的赃物。该摩托车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缴后,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00元。
在法庭上,周某辩称,自己不知道所购摩托车是赃物。但公诉人认为,摩托车合法所有者通常会保留有发票、保修凭证等,而盗窃、抢劫得来的赃物通常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且因销赃者急于“脱手”,价格会比正常市价便宜许多。被告人周某的一面之词站不住脚,具体认定还需从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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