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
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劳秋艳
去年9月16日下午,随着一阵大风吹来,位于南宁市人民路北一里某市场的一棵大树突然折断倾塌,造成两人毙命树下的事件(详见本报2014年9月17日16版)。其中一名死者陆某的家属诉上法院,向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索赔51万余元。今年3月2日,此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事故的发生是因台风的不可抗力,还是危树导致的成了最大争议焦点。
家属
是危树导致悲剧发生
死者陆某家有丈夫、女儿和父亲,他们认为,造成陆某被树压死是危树导致的。法庭上,他们的辩护人称,陆某被树压倒致死这一事实,有现场群众、公安民警、消防人员、急救医疗中心人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证实。陆某死亡后,他们曾与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交涉此事,对方在《回函》中也明确承认“陆某的死亡原因为大树倒下砸伤”,但在赔偿问题上,对方却以“死亡不排除其它原因”等理由一再推诿。
该辩护人认为,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作为涉案树木管理人,对涉案树木疏于养护管理,使涉案树木存在案全隐患;同时因未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与防范提醒,造成涉案树木折断倾塌压死人的后果。那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家属表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为57万余元,按被告承担八成责任来计算,应赔偿46万余元,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的辩护人认为,他们没有存在过错,“只是考虑到原告的确受到人身损害,愿意按2014年交通事故计算标准,给付原告丧葬费1万多元+6个月的工资即3135元×6个月”。
争辩
是台风原因还是危树造成
为证明“无过错”,被告辩护人提交了几份证据,其中“天气证明”证明事发当天全市平均风力等级为六级,证明这起事故是由台风天气这种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而树木折断现场的照片(打印件)则能证明折断的树木生长良好、健康,并非危树。另外,被告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在大树倾塌时并没有躲避,因此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对此,死者家属的辩护人认为,树木折断的照片既无拍摄时间地点,也没有拍摄者,对其真实性表示不认可,并对对方提交的树木养护记录表示“有问题”。
同时,死者家属辩护人也提交了几份证据,其中虽然也包括“天气证明”,但证明的却是事故发生时,事发地的风力明显小于其他城区的风力。同时,该辩护人提交的关于城市绿化养护相关规范及验收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中写道:成年树应平均1-2个月对干枯枝进行修剪,在台风到来之时也必须进行修剪。
但死者家属辩护人认为,涉案树木属于根基较浅的树种,遇台风易断,且常年未经修剪,存在着过密枝、下垂枝,被告在台风来临前也没有对该树进行修剪,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对方存在的重要过错。”该辩护人说。
证人
断树有虫蛀有点霉
除了几份证据,原告方还找到两名事发当时的现场目击者作证。
证人廖某称:“当天下午5时17分,刮了点风但没有下雨,我在离事发地10米远左右,听到树断的声音后,附近的人都赶紧跑开,但大树倒下后还是压倒了两个人,当时我和其他人去拉那棵树,但是树太大拉不起来,我看到有一个被当场压死。树倒后,风才变大的。”
证人宋某则表示,这棵树很大,一个人都抱不完,在树断的声音响起短短几秒钟后,树就倒下了。
两名证人均表示,涉案树木在倾塌之前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且周围也没有任何加固设施。且廖某表示“树木断裂处是实心的,只是断口处有一些虫蛀的地方。”宋某则表示树的根部“有点霉”。
对此,原告辩护人认为,从两名证人的证言不仅可以看出涉案树木属于危树,而且管理处在台风来临前未给涉案树木进行加固,系没有尽到责任。
被告辩护人则认为,两个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证人所说的树木有虫蛀或者霉这些都是个人的主观意见,并不专业,而且从两名证人的证言中,正好证明“树木是实心的”,有点“虫蛀”是正常的。
最后,法官要求被告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补充提交涉案树木周边的地形图照片、勘察树木的照片、涉案树木断口的照片以及绿化管理处和南宁市日常管理林木的规则等证据。法庭宣布择日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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