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韦娜)盛某到南宁某酒店泡温泉,在储存贵重物品时,撞到储物柜的门受伤。她起诉该酒店,索赔近15万元。(本报3月6日曾报道)4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受伤的盛某担责九成,被告的涉事酒店担责一成。
2014年1月19日,盛某与两名朋友前往南宁某酒店泡温泉。办理手续后,盛某到更衣室储存贵重物品,由于她的储物柜在最下面一层,她蹲下将物品存放好后,起身时撞到上层打开的储物柜门上,导致头部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盛某是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更衣室时,通过观察可以对更衣室内的环境有所了解,在存放好物品之后站立起身时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使得头部撞到上排开着的柜门,盛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洗浴场所的经营者,酒店对于顾客在使用储物柜时存在的风险应充分了解,并在服务设施、人员、方式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但酒店未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因此,酒店应对盛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在责任划分方面,盛某应承担90%的责任,南宁某酒店承担10%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南宁某酒店应承担原告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10%的责任,并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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