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村3户村民被强拆的房子已成了废墟。
今报记者程浩楠 文/图
4月15日上午,村民梁庆框诉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及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邕宁区城管执法局”)一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去年5月9日,家住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利蚕坡4队村民梁庆框的房子被强拆,他认为自己的房子是被“乱拆”。邕宁区城管执法局认为“梁庆框的房子属违法建筑,依法应予强制拆除”。
事发
居民不满强拆要求赔偿
当时,与梁庆框一起被强拆房子的,还有村民梁庆桩和梁庆梅。
梁庆框称,他的原住房屋已被拆迁,之后所建房屋是符合相关会议纪要“按被拆迁户的意愿由其限期自行建设临时过渡周转房”规定的、在自有荒地上建设的临时性过渡周转房,是家庭唯一的住房,不应该被强拆。
梁庆框曾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政府赔偿85万多元。2014年7月3日,南宁市邕宁区整治“两违”办“关于梁村梁庆框户房屋被强拆受经济损失要求补偿的处理意见”中称,该房屋无合法建房用地手续,属“两违”建设房屋,原则上不予任何补偿,“如项目征地拆迁时涉及该户,且该户配合征拆工作的,可以按南府发〔2009〕37号文和邕宁区常务会议纪要[2014]7号文进行处理”。
起诉
这是违法强拆行为
不服房屋被强拆及相关处理意见,梁庆框提起行政诉讼。梁庆框认为,2014年4月28日,城管执法局张贴《责令限期拆除所建建(构)筑物告知书》,当时他生病住院,没有接收告知书,5月8日出院,没想到5月9日房子就被强拆了。
梁庆框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梁庆框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强拆房屋,“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行为”。邕宁区城管执法局曾在房屋上张贴《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占地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所建建(构)筑物告知书》。“这些都是行政命令,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命令所起的作用仅仅是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不可能直接导致被强制拆除的严重法律后果。”
梁庆框代理律师称,城管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城管执法局作为城市区级的城管执法部门,没有规划执法权,无权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他们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所建建(构)筑物告知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梁庆框的代理律师表示,《责令限期拆除所建建(构)筑物告知书》最后称“我局(城管执法局)将报请城区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但在法庭上,城管执法局的代理人并没有拿出城区政府同意强拆的文件及强拆方案,“这也更加说明其无权强拆、强拆行为的不合法”。
答辩
是依法强拆违法建筑
在庭上,邕宁区政府代理人称,政府只是参与了协调工作,并没有实施强拆。
邕宁区城管执法局代理律师答辩称,梁庆框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依法应予强制拆除。他在建房前未办理建房规划、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房许可证书,就擅自建房的行为,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城管执法局依法定程序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告知了梁庆框。”
该执法局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收到执法局送达的相关通知书、告知书,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房屋,才导致强制措施的实施。拆除原告房屋前,执法局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因此,行政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合法的。
同时,该执法局代理律师认为,城管执法局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是梁庆框所说的无行政执法权。“根据政府批复、文件规定,执法局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万多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当事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审判长表示将择日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择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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