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 通讯员谢萍)江某带着自己的贵宾犬在南宁市一公园遛玩,因未牵好狗绳,狗在公园道路上玩耍时,被开车路过的张某碾轧致死。江向张索赔8000多元损失遭拒后,告上法庭。4月17日,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张在道路上靠右正常行驶并无过错,是江自己让狗随意行走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由江自担。
江某被撞死的是一只黑色的雄性贵宾犬,已养了近3年。2014年4月14日10时许,江某带着狗到公园遛玩。为了让狗自由玩耍,江并未牵狗绳,而是在一旁跟着。此时张某驾车经过,一个不小心,将冲上道路的贵宾犬压在了车轮下,狗当场死亡。
养了快3年的狗就这么没了,江无法接受,要求张赔偿,双方协商不下,江遂将张告上青秀区法院。江说,他的贵宾犬价值5000元,养犬登记费500元、犬类疫苗注射费135元,再加上他的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这些费用都应该由张负责,而且张还应该向他当面道歉。
张则认为,自己是在有指示牌指引的道路上正常行驶,且在遇见江时,已鸣喇叭提示有车辆通过。反倒是江违反公园“禁止带狗入内”的规定,放任贵宾犬在公园内随意遛玩,是江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是在公园园区内通往停车场的道路,张驾车靠该路右侧正常行驶,并未违反规定。虽然狗的死亡是因张驾车碾轧所致,但张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参照《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2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事发公园园区属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江养犬已近3年,也为犬只办理了养犬证等,应当熟知并遵守关于养犬的规定。被辗的贵宾犬体形较小难以发现,江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且解开犬绳,使无安全意识的犬只随意行走,导致张某所驾车辆将犬只碾轧致死。江自身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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