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柳州市某运输企业承运南宁市一家贸易公司的货物,然而,货物按时送达贸易公司却一直拖欠运费100多万元。日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贸易公司支付运输企业运费和违约金共计157万余元。
2013年5月,柳州市某运输企业与南宁市某贸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运输企业为贸易公司从防城港港口将铁矿运至被告指定目的地,由贸易公司向支付运费。但运输企业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后,贸易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尚欠106万余元运费一直未付,运输企业认为,贸易公司拖欠运费的行为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经多次催要运费未果,运输企业将贸易公司起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今年5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运输企业已按约履行运输货物及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且贸易公司亦发函认可运费总额为106万余元,因此,运输企业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在双方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贸易公司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若超过规定的工作日内还未结算运费,被告按总余额数的0.1%/天计算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南宁市某贸易公司向柳州市某运输企业支付运费106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51万余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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