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刘明婕)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这两个问题常让用人单位感到困惑。8月6日,记者获悉,国税部门已下发公告明确,9月1日起,残疾人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职工。缴税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据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以往接到的咨询中,一些聘用残疾人士的企业反映,上岗的残疾人,来自劳务派遣单位,那么在交税时,用人单位搞不清能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这个问题: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因此允许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如此一来,对安置残疾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意味着,若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1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2000元的额度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此次公告还明确,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如果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新闻推荐
我区进一步开展社会组织乱摊派整治工作协会不得借部门之名收费索捐
今报南宁讯(记者贾经纬)8月8日,记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组织乱摊派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几个月内,将在全区开展社会组织乱摊派整治工作,以规范社会组织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