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中有自由裁量内容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拟定了《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新增)》(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14种违规申请、使用公有住房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根据违法程度不同,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个档次,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比如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获保障资格,5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将不得参建单位集资房;受保障人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将被罚款5000元以上等。而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公租房等行为,也被处罚。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如有违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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