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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凿墙加装排烟管 邻居将他俩告上法院

来源:南宁晚报 2018-08-05 07:2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韦薇)擅自将没有防水功能的客厅改成厨房,还凿墙开洞,加装排烟管道,损坏了栋楼的外墙,影响了建筑物的外观。虽然陆某和黄某夫妻俩被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进行整改,但他们置若罔闻。邻居覃某、莫某夫妇将两人诉至法院。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陆某、黄某拆除外墙排烟管道、恢复建筑物外墙体原状。

陆某和黄某居住的房屋位于兴宁区西关路某商厦10楼(该栋建筑物顶楼)。他们对房屋进行改造,从该房屋客厅西南角(客厅窗口左侧上方)凿穿墙体,加装一条银白色排烟管道沿檐部直通楼顶,损坏了本栋楼的外墙,改变了本栋建筑物的形状、颜色,损害了建筑物的外观。

2018年1月8日,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陆某、黄某两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但该他们一直未对房屋进行整改,在多次协调无果后,邻居覃某、莫某夫妇俩以侵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将外墙体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外墙,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共有部分。本案中,擅自凿穿外墙属于毁损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行为,且在凿穿部位向外加装与整体结构不协调的排烟管改变了外墙面整体的颜色,影响了建筑物的外观,该行为超出了业主合理利用共有部分的范畴。以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的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兴宁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陆某、黄某拆除外墙排烟管道、恢复建筑物外墙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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