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经隆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决定对隆昌籍男子周某某实施强制医疗。这起由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该县首例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引起人们的关注。
◇马玉林 本报记者 高波
案发:
持刀砍伤两人,经鉴定患有精神障碍
2015年3月25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隆昌籍男子周某某强制医疗。法院审理后弄清了事情的缘由。
原来,2015年2月23日20时许,周某某持刀闯入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恒星村邱某某家中,无故将邱某某父子二人砍伤,造成邱某某额部轻伤。案发后,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然而,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这即意味着,周某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隆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经法定程序鉴定,周某某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依法申请法院对其强制医疗。
法院:
秉持尊重与保护人权的理念,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由于被申请人周某某自幼聋哑,精神异常,迄今未婚,无父母、子女等符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条件的近亲属。法庭考虑周某某特殊的身体及家庭状况,通过其居住地红卫村村民委员会联系到其堂弟周某甲,征求是否愿意担任周某某法定代理人出庭,以及是否同意对周某某强制医疗的意见。
当得知周某某堂弟周某甲不愿担任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后,法庭又多次与检察机关、村民委员会沟通协调,最终促成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指定辖区红卫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周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法庭秉持尊重与保护人权的理念,于开庭前到隆昌县精神病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周某某,听取了医院主治医生对其病情及治疗情况的介绍。庭审中,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暴力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据此,法院于日前对周某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官点评: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审理此案后,隆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凌翔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还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也明确指出:“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庭审中,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暴力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法定程序鉴定周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在严加看管精神病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又使精神病人能够得到积极治疗,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彰显了社会对弱势人群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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