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债务人(见附表)在我社借款到期已久,但目前仍未归还本息,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第四款的规定,对以下债务人所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公告催收,债务人见此公告速来我社归还本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特此公告
(下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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