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然而,年过六旬的隆昌县某镇居民古友富(化名)却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他与收养18年的养女秀秀(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本该安享晚年的他,为何要这样做?该案审理法官向记者讲诉了整个事情经过。
◇马玉林 本报记者 高波
寒冬傍晚路遇弃婴
1998年农历正月,一个寒冷的傍晚,外出劳累一天的古友富在凛冽的寒风中正往家赶,经过关材山学校时,一阵婴儿的啼哭声划破了周围的寂静。循着哭声传来的方向,古友富慢慢地靠了过去,映入眼帘的是一个被小棉被包裹着的婴儿……
棉被中的婴儿看着突然出现的古友富,慢慢停止了哭泣。古友富看着婴儿,转身向四周看一圈,没有一个人,也没有任何响动声,空气如同凝固了一般,等候了许久,依然没有任何人路过,古友富抱起孩子,慢慢的向家走去……
单身汉收养弃婴18年
那年,古友富45岁,未婚,更谈不上有儿女。深思熟虑之后,他向相关部门写了收养申请,手续办理很顺利,养父女关系就此建立,古友富也从此有了女儿秀秀。
时间过得很快,一晃就是18年。这18年里,古友富既当爹又当娘,依靠辛苦务工的微薄收入将秀秀拉扯到18岁。
养父病卧在床,养女外出务工
常年的务工生活让年迈的古友富身体一日不如一日,年过六旬的他病痛缠身,生活困难。
与此同时,已长大成人的秀秀踏上外出务工之路,长期居于他乡,生活条件和工作收入差也使得她没有能力给予古友富更多的照顾。
为了不给女儿增添更多的负担,古友富向民政部门申请入驻敬老院养老。然而,根据现行政策,膝下有养女的他并不符合享受“五保”待遇,故无法进入敬老院。
六旬养父走进法院,只为解除收养关系
“我要和她脱离父女关系。”凝望收养了18年的女儿,古友富眼含泪水。2016年,他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他与秀秀的收养关系。
日前,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2016年2月起解除原告古友富与被告秀秀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官告诫:
“法”断“情”连,养育之恩不能忘
结案后,面对昔日相依为命的父女,承办法官告诫父女:法律解除的只是你们权利义务关系,但亲情和养育之恩是无法割断的。法官嘱咐秀秀:作为女儿,从今日起,法律意义上你已无义务,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在生活和工作之余,你能给予昔日养育你18年的父亲些许关怀,希望他晚年的生活能得受到亲人的关爱。
眼泪顺着秀秀的眼眶滑落,她表示,虽然养父执意与她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在她的心里,他依然是对自己恩重如山的父亲,她一定会常回来看望父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第二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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