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灵:
本院受理曾国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本人送达如下评估报告书。四川金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川金房评(2013)第445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300号A1层M3、M5、M6现门牌号为市中区民族路288号附3、5、6号)三间营业用房的市场价值为882300元。(2013)内中执字第37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刘松灵所有的坐落在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288号附3、5、6号营业用房)。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如你对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是否将该评估房赎回。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
特此公告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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