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布我院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下列被执行人于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主动到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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