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途中调整座椅,听到车外有人喊“撞到人了”,女司机慌忙中又错将油门当刹车一脚踩了下去,致使车辆加速,悲剧加剧。日前,引人关注的内江桂湖街“6·13”交通事故案经法院一审审结,肇事司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7时1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川KG92XX号小轿车,从市中区桂湖街长城大厦车库往大洲路方向行驶,当她驾车上坡时,发现驾驶位座椅位置不合适,遂低头调整座椅,但未停车。在此过程中,她听见车外传来“撞到人了”的呼喊声,原本想踩刹车的她,却在慌乱中错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车辆加速前行,先后挂撞行人王某某、陈某某等多人,并与停靠在路旁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等8人受伤,以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随即拨打120电话救护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伤者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上午死亡。
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登记为被告人付某某的丈夫所有,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限额为12.2万元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案发后,付某某家属及保险公司赔偿了死者王某某家属经济损失37.8万元,赔偿其余多名伤者经济损失共计17.6万余元及医疗费,以及两辆被撞受损车辆经济损失共计62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未履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行为。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据《内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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