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杨吉明与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内东劳人仲案〔2017〕02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1、杨吉明与通号建设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通号建设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杨吉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及体检费等)共计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壹佰伍拾贰元陆角贰分(小写:173152.62元)。3、杨吉明的其他申请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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