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人在过斑马线时被一辆轿车撞伤。事发后,交警认定,肇事方负全责。
按理说,医疗费理应由肇事方全部承担。然而,法院审理后,却要求二人返还肇事方垫付的部分医疗费。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两起责任纠纷案。该案判决结果,引人思考。
◇本报记者 高波
责任理赔:
被赔偿方质疑伤者过度医疗
去年3月12日,内江城区兰桂大道一人行横道处,薛某驾驶轿车行至此处时不慎撞上行人鄢某、罗某,致使两人受伤。
事发后,鄢某及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二人均住院治疗148天,分别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和3.3万元。
在两人住院期间,肇事方和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为两名伤者垫付医疗费。此外,两名伤者还均向肇事方借支了部分生活费。
这起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薛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名伤者不承担事故责任。
按理说,医疗费理应由肇事方全部承担。然而,两名伤者出院后在进行责任理赔时,却与赔偿方发生了争议。原来,赔偿方认为,两名伤者伤势不同,却均住院148天,且住院时间过长,存在过度治疗现象,故要求返还被垫付的部分医疗费。
司法鉴定:
两人存在不合理治疗情形
因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责任纠纷问题,伤者与肇事车主及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最终闹上法庭。
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期间,为了认定两人是否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意见书载明,鄢某的合理住院时间为30日,误工时间为受伤之日起45日,合理治疗费用为16635.20元;罗某的合理住院时间为90日,合理误工时间为受伤之日起90日,合理治疗费用为23631.33元。也就是说,两人均存在过度治疗情况。
一审庭审时,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鄢某住院时间为45日,误工期为60日。
法院判决:
不合理治疗费用自行承担
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伤者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损失,其民事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法院支持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合理医疗费应由两人自行承担。
此外,两人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的诉求,法院也根据证据等予以了评判,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两人虽获得其他赔偿,在品迭不合理治疗费用后,鄢某应返还保险公司多垫付的医疗费13000余元,罗某则再获保险公司各项损失赔偿5200余元。
但一审后,鄢某、罗某均不服判决,分别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人上诉称,医院对他们进行的治疗,使用的治疗仪器、药品及相关治疗方法都是通过专业认识判断作出的,不是他们要求的,责任不在自己;造成住院时间较长是因医院在治疗中,通知薛某缴费,而薛某不到医院缴纳,以及保险公司也没有及时到医院缴费造成的,导致他们无法办理出院手续。为此,他们认为,根据过错程度归责原则,应由肇事车主薛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应由他们自己承担。
针对伤者的说法,薛某辩称,两名伤者在治疗两三个月后,医院就提出可以出院,但两人却继续住院,拖延时间。且也不存在没有缴费的情形。
而保险公司则称,两人伤情并不严重,且所受伤也不一样,但是住院时间却很长且时间一致,一审期间为此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两人存在过度治疗。因过度治疗多花费的费用应由二人自行承担。
二审的争议焦点,即两人是否存在不合理治疗的情形及责任承担问题,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均未提供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的意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薛某和保险公司未及时到医院缴费,致使医院停止治疗以及不予办理出院手续的事实,故两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因不合理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为此,2018年5月31日,二审法院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过度医疗与道德相违背,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称,有的人生怕住院治疗,可有的人,一旦进了医院,哪怕病已愈,却就是不愿出院。而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其实并非个例。简单来说,过度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而诱发过度治疗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受利益驱使。
法官提醒市民,不是为了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过度治疗行为,不仅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也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禁止的。市民切不可为了一己私欲,而置伦理道德和法律不顾,否则或将自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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